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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文教法律的脈動:挑戰的省思與展望|學術研討會

「2018文教法律的脈動:挑戰的省思與展望」學術研討會【徵稿啟事】

主辦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經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會議日期:2018年6月22日(星期五)(暫定)
會議地點: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五樓A504會議室(暫定)

壹、會議主軸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自2005年創所,乃至經組織調整為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後,舉辦數場大小不一之學術研討會,其中,開放學生投稿之學術研討會,包括:2008年之「教師權利義務與專業發展法制研討會」、2009年之「文化創意產業與法律政策國際學術研討會」、2010年之「教育政策與法制學術交流研討會」、2011年之「文化基本法學術研討會」、2012年之「教育管理與消費者保護法制學術研討會」等,並於2015年辦理「文教法律的進程:變革的回顧與省思學術研討會」、「文教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具體議題涵蓋面向多元,並與本校通識中心於2017年合辦「2017通識教育研討會:生涯職能領域教育與青年輔導立法」。本次「2018文教法律的脈動:挑戰的省思與展望」學術研討會將焦點置於下列數項子題上,徵求相關主題文章:

一、教育法制領域

        我國於2017年12月總統令制定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並於2018年1月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試圖回應教育現場對於教育機會平等、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之呼聲,亦配合推展實驗教育之實際需求,進一步放寬了法令限制,並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長到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促進教育之多元發展,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

        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制定過程中,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之培育、聘任、待遇與久任,一直以來都是核心議題,為此,前揭條例第6條明定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之具體做法,第5條明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之聘任方式,第7條明定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教師之要件及其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第二專長訓練等,第9條有關主管機關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之措施,包括了有關教師之衛生保健服務、專業發展、住宿設施等,第15條、第18條進一步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於教師專業發展推動上、提供住宿設施上之義務與經費負擔,第20條及第21條則係有關教師自願赴任之特別獎勵、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之規定。綜覽前揭條例之各該規定,可謂鉅細靡遺,惟於偏遠地區教師之培育、甄選、工作與生活等各面向,是否確實切合教育現場需求,並達到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之根本目的,仍有待後續觀察與深入討論。

        2018年1月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俗稱實驗教育三法),早於2014年11月即制定公布,實驗教育三法不僅提升過往實驗教育法制之法律位階,並以突破其他法令限制之姿,為實驗教育辦學者提供更寬廣之辦學空間,建構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之法制環境。惟實驗教育三法公布後,即與原住民族教育匯流,按教育部新聞稿所載:「原住民族教育是一個特定教育理念,有別一般漢人文化的教育體系,目前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劃以各原住民族教育為核心的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以培育真正的原住民,也讓臺灣的教育正義更能彰顯。」2017年6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要點」,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於2016年發布「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原住民族教育雖得與實驗教育結合,但並非絕對,蓋原住民族教育於法制上應有更上位之依據。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此一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應不僅止於教育基本法第4條後段「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係以主流教育為核心,保障原住民族受教育之實質平等,參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故此處之「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應係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條第2項明定「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之原住民族教育為核心,換言之,原住民族教育之保障與推動,本具有憲法上之正當性,亦係國家義務,是否仍需假藉「實驗教育」之名,方能據以辦理,不無疑義,此外,強調「實驗教育」之原住民族教育,是否相對地自我界定為須「實驗」之「非主流教育」,卻遺忘其在憲法上之價值,似尤須進一步反思。

        除上述於教育內容上之實驗與創新外,於國際合作、人才流動之教育國際化潮流下,各國亦展開以全球架構為視角的國際合作辦學體制。我國教育部曾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過程中,思考納入「教育創新」,規劃引進外國大學來台合作設立學程、學院或成立分校,儘管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將「去除平等近用」、「去除勞動保障」、「去除公共監理」、「去除校園民主」,由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立法無疾而終,有關外國大學來台設立分校、獨立學院、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亦未再賡續推動。目前我國各大專院校與國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多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訂定相關辦法。除此之外,我國有關外國人來台辦學,則仍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第82條明定「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依本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第83條明定第1項「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相對於我國在國際合作辦學法制幾乎近於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5年即先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定規程」,並於2003年3月制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積極合作辦學,發展頗為迅速,若能深入探究其法制課題,應能作為我國後續立法之借鏡。

        回到校園現場,有關國中小教師是否負有執行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之義務,一直以來爭論不休,地方政府訂有自治規則者,例如:2005年2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頒「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明定:「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係協助學校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其工作由全體教師、社區導護志工及家長共同負責。」臺中市政府亦於2011年4月發布「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2點明定:「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然而,臺中市政府此項要點,屢遭教師團體抗議,2016年3月,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更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仲裁,要求修改要點取消強制性規定。然而,基層教師的反彈恐亦非無的放矢,由於教師並不具有指揮交通、管制人員及車輛之權力,工作執行過程中恐不為用路人配合,此外,如因於工作執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亦徒增教師必須面臨訟爭,負擔法律責任之風險。目前,各地方政府或學校多訂定有交通導護服務志工隊相關規定,縣市政府並相應提供若干津貼與福利,例如臺北市政府編列「執行學生路隊安全導護暨導護義工保險費」預算,學校教職員可領導護值班費,新北市政府則給予教職員補休假。由於教師執行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不僅提供學童安全之上下學環境,亦涉及教師義務、待遇、法律責任等事項,如何設計周延之制度,讓學童歡欣、家長放心、教師盡心,尚有待賡續研議。

二、 文化法制領域

        博物館為重要之文教機構,博物館經營模式是否適宜,影響了博物館是否可遂行博物館法第3條第1項明定「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職能。長期以來,我國公立博物館面臨了諸多困境,其中之一,即是尋求一項適切的營運方式。自1980年代起,世界各國在縮減財政支出之情形下,展開了一連串之博物館改革,包括將隸屬中央政府之國立博物館,轉型為董事會治理,亦或將國家博物館轉型為私人基金會營運模式,此外,則有走向行政法人模式者。我國在1953年即定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1989年行政院成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後,積極展開公營事業民營化作業,為因應公營事業環境之不斷變遷,1991年《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進行全文修正。於公共建設方面,政府為引進民間資源,於1994年11月制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2000年更進一步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間,於1998年1月行政院頒布「政府再造行動綱領」,推動包括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再造、法制再造等變革,須負擔龐大營運成本之公立博物館,即成為檢討對象。一般來說,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方式包括:BOT、BTO、OT、ROT、CAO、BO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國立海洋生態博物館係首先採取OT加BOT之館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則是於舊館遷建、新館落成之際,採取OT之館舍,如能以其為個案進行深入研究,將可為我國其他博物館選擇經營模式時,提供參照與思考。

        我國體育競賽國家代表隊之籌組,普遍存在徵召制度,然而,由於相關配套措施不夠完備,以至於運動員只能「相忍為國」,乃至事態嚴重,宣布拒絕徵召。例如,2016年我國網球女將謝淑薇對網協選訓制度不滿,宣布退出台灣網壇,投下不再接受國家隊徵召的震撼彈,2015年,亦有中職球員工會發表聲明,拒絕世界棒球12強賽台灣隊徵召,中職球員工會四大訴求包括:「一、參賽及集訓期間之球員保險;二、相關賽事之準備、選訓、組訓等會議,應邀請球員工會代表列席;三、集訓及賽事期間,應有球員工會代表協助球員處理權益問題;四、該賽事若有衍生收益事項,應公開收益內容。若收益項目為球員直接相關,則應分配球員或球員工會。」為配合國際潮流,並因應里約奧運之後,所生多項體育事務爭議,我國國民體育法於2017年9月2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教育部體育署並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2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23條第1項「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授權,擬具「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修正草案。惟此次國民體育法修正是否周全,又因本法涉及諸多子法之研修,後續相關法制是否完善,仍需賡續觀察與探討。

        近日來,臺灣大學校長遴選風波爭議不斷,一時之間「大學自主」亦或「大學自治」人人都得朗朗上口。亞里士多德嘗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此際,固然欣喜教育法制議題獲得社會各界矚目,但亦未能否認政治的力量早已在校園裡發酵,我們仍希望從法律的視角,探究事物本質,直指問題核心。2018年不僅相關法制逐一立法完成,原本僅係校園裡的風暴卻也襲擊全臺,準此,且讓我們敞開胸懷感受文教法律的「脈動」,省思並展望每一次的「挑戰」!

貳、徵稿主題領域

  一、教育法制領域

    (一)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法制議題
    (二)實驗教育及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法制議題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制議題
    (四)校園安全法制議題
    (五)其他教育法制議題

  二、文化法制領域

    (一)博物館法制議題
    (二)運動員法制議題
    (三)原住民文化保存與發展法制議題
    (四)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議題
    (五)其他文化法制議題

參、論文格式

一、來稿請依題目、作者名(須註明服務機關及職稱)、摘要、關鍵詞、正文、附錄、引用書目之順序撰寫。
二、中文請一律使用標楷體,英文請使用Times New Roman體。內文字體12pt,註解字體9pt,請用標準字距與單行間距。
三、標題次序,請依『壹、一、(一)1.(1)A.a.之層次附加標題』。
四、法條以及有關日期、案號、及頁次等數字,請概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憲法第15條,第143條;2003年6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判決,25%,90人,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07/02/1996)。
五、註解範例:文章引用時之排列次序:作者、譯者、出版年、篇名、編者、書名、版次、引用頁碼、出版地:出版社。除出版日期外,其餘項目以逗號相隔,其他規定請參見APA格式。例:翁岳生(1997),《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2版,頁331-350,台北市:元照。說明:初版無須註明版次。註解中頁碼為引用頁碼(下同)。
六、與會論文得以中文或英文撰寫,論文字數中文以10,000字為原則,英文則以8,000字為原則;摘要於500字內。論文全文不得為已出版者,文責自負,本研討會不額外提供稿酬。
七、不另列參考文獻。
八、中文論文格式參閱附件一。

肆、投稿方式

一、本研討會接受中文及英文稿件,將電子檔寄至forumoncel@gmail.com電子信箱。
(一) 來信主旨請標明「2018文教法律的脈動:挑戰的省思與展望」學術研討會;
(二) 投稿者基本資料表(檔案名稱格式:投稿者基本資料表_您的全名),參閱附件二;
(三) 授權同意書(檔案名稱格式:授權同意書_您的全名),參閱附件三。

二、論文全文截止收件日: 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正午12時前。

三、聯絡人:黃崇銘先生,聯絡電話:02-66396688轉62239,電子信箱:forumoncel@gmail.com。

四、研討會會議網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網站http://s1.ntue.edu.tw/em/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經系文教法律碩士班研討會http://ntuelaw.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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