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2015文教法律的進程:變革的回顧與省思|學術研討會

 

「2015文教法律的進程:變革的回顧與省思」學術研討會【徵稿啟事】

 

主辦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會議日期:2015年3月14日(星期六)
會議地點: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篤行樓六樓Y601室國際會議廳

壹、會議主軸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自2005年創所,乃至經組織調整為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後,舉辦數場大小不一之學術研討會,其中,開放學生投稿之學術研討會,包括:2008年之「教師權利義務與專業發展法制研討會」、2009年之「文化創意產業與法律政策國際學術研討會」、2010年之「教育政策與法制學術交流研討會」、2011年之「文化基本法學術研討會」、2012年之「教育管理與消費者保護法制學術研討會」等,具體議題涵蓋了「教師權利義務」、「教師評鑑」、「大學評鑑」、「社會教育服務責任」、「學術著作侵權」、「學校經營與學生自治」、「公共藝術」、「博物館數位典藏授權」、「藝術自由」、「文化基本法」、「藝術自由」、「原住民族語言權」等,不一而足。
「2015文教法律的進程:變革的回顧與省思」學術研討會,將焦點置於下列數各項子題上,徵求相關主題文章:

一、 教育的權力與權利

        去年(2014)年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陸續公佈施行。教育部指出,此係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未來,教育部更將積極建構完善且多元的實驗教育環境,為國內教育注入另一股新的活水。由於學校經營將走向多元化,特色化的趨向,更使報章媒體指為「擇校世代」的來臨。選擇學校的現象更趨明顯,或許只是形式上的表徵,從憲法教育權力與權利的層面觀察,這或許是國家教育權逐漸還權於民的改變。國家不再只是立於家父長的角色,對國民進行規制與監督,相當程度地,國家應是在肯定國民教育權上,由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家長與教育權利主體的學生,優先且主動地選擇教育形式與內容。從而,更準確地說,台灣應已走進「擇學世代」。
        當「教育」一詞已透過「實驗教育」法制被重新定義時,對於實驗教育外的「國民基本教育」,政府、學生與家長又是如何想像與看待的呢?同樣在去年,由於高中入學結果的不盡人意,引爆了不少學生、家長對十二年國教的不滿,時至今日,新就任的臺北市長柯文哲與成功連任的新北市長朱立倫,率皆表示維持原公告實施的104年免試入學方案超額比序順次。然而,教育部除基於實際推估結果認為基北區方案存有問題與風險不予備查外,並指出,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7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呼籲各界尊重並遵守上開法制化之規定,共同維護法治與教育精神。準此,我們可看到了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地方政府間,不僅在教育專業上進行攻防,亦將角力的場域延伸到法制規範之上,行使國家教育權力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作為教育權利主體的人民,該如何溝通、協調,共同謀求教育權力與教育權利間的最大調和,有待我們持續觀察與探討。
此外,有關「新住民補習教育」、「公民教育」、「終身學習」、「性別平等教育」、「原住民族教育」,以及立法院審議中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修正草案等諸多當前教育法課題與領域,皆值得進一步探究與思考。

二、 文化權利的主體與文化傳承

        文化基本法立法之倡議甚早,然而目前較為明確的草案辦法可以1999年立法委員翁金珠提出之文化基本法草案為例,近年來行政機關就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則始自2011年5月30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成決議之後,惟歷經近四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已改制為文化部,自立法院改選後,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從未再進入立法院大門一步。這段期間裡,日本政府已依據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確立了第三次基本方針(2011年),韓國亦已完成文化基本法的制訂(2013年),我國就文化基本法的草擬工作,雖不能說是原地踏步,但確實進展緩慢,對於我國完成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工作,不知最後是否如台灣俗諺所云:「阿婆生子-真拼」!
         進一步思索藝文界與學界對文化基本法立法的呼聲,事實上不僅是形式上完成一部基本法,而應是藉由基本法的立法,得以承接憲法對於文化國的關照,耙梳各項文化法令,形塑文化重要之理念與原則,確立文化權利內涵,釐清國家權力界限,指導國家文化政策發展方針。
在確立人民文化權利之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等實務課題,亟待探究。其中,特別是無形文化資產保護最為困難,以已登錄為「傳統藝術類」的陣頭為例,即面臨諸多實際的保存問題。此外,行政院核定財政部「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引來學者嚴正批判。針對公有古蹟,已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明文「公有古蹟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那麼以依國有財產法授權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為據,針對公有古蹟另行訂定上開計收基準及方式,是否抵觸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虞?以欠缺古蹟管理維護為內涵之國有財產法為依據,進行古蹟之標租行為是否妥當?誠有再加討論的必要。
         我國就「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資產」,以「文化資產」稱之。然而,深究其蘊底,應是屬於必須傳承後代子子孫孫的文化「遺產」,而不僅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資產」 而已。準此,對於文化資產的看待,恐無法以「靜態」的方式純粹留存此一資產,毋寧應以「動態」的觀點,思索如何真正將此一資產向後代傳承下去。由此以觀,法令的明文規定,可作為公權力介入人民生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依據,但法令的制(訂)定尤須考量法令文字的有效性,並切合實際需求,讓文化資產獲得確保與傳承,否則將法令束之高閣,豈非形同虛。
此外,包括文化創意產業、文化經濟與貿易、文化藝術生活、數位授權等領域在內之文化與法律的跨界整合研究,不但是當前炙手可熱的課題,更是值得反思、開拓及深化之處。

貳、論文格式

一、來稿請依題目、作者名(須註明服務機關及職稱)、摘要、關鍵詞、正文、附錄、引用書目之順序撰寫。
二、中文請一律使用標楷體,英文請使用Times New Roman體。內文字體12pt,註解字體9pt,請用標準字距與單行間距。
三、標題次序,請依『壹、一、(一)1.(1)A.a.之層次附加標題』。
四、法條以及有關日期、案號、及頁次等數字,請概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憲法第15條,第143條;2003年6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判決,25%,90人,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07/02/1996)。
五、註解範例:文章引用時之排列次序:作者、譯者、出版年、篇名、編者、書名、版次、引用頁碼、出版地:出版社。除出版日期外,其餘項目以逗號相隔,其他規定請參見APA格式。例:翁岳生(1997),《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2版,頁331-350,台北市:元照。說明:初版無須註明版次。註解中頁碼為引用頁碼(下同)。
六、與會論文得以中文或英文撰寫,論文字數中文以10,000字為原則,英文則以8,000字為原則;摘要於500字內。論文全文不得為已出版者,文責自負,本研討會不額外提供稿酬。
七、不另列參考文獻。
八、中文論文格式參閱附件一。

參、投稿方式

一、本研討會接受中文及英文稿件,將電子檔寄至forumoncel@gmail.com電子信箱。
(一) 來信主旨請標明「2015文教法律的進程:變革的回顧與省思」;
(二) 投稿者基本資料表(檔案名稱格式:投稿者基本資料表_您的全名),參閱附件二;
(三) 授權同意書(檔案名稱格式:授權同意書_您的全名),參閱附件三。
二、論文全文截止收件日: 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正午前。
三、聯絡人:黃崇銘先生,聯絡電話:02-66396688轉62239,電子信箱:forumoncel@gmail.com。
四、研討會會議網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網站http://s1.ntue.edu.tw/em/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經系文教法律碩士班研討會http://ntuelaw.blogspot.com

 

  • 活動花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