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文教法律研究所秉持尊重、包容與創新的教育理念,運用先進的數位學習技術,打造一個跨文化、多元知識融合的學習平臺。我們深刻理解原住民族文化自覺與自我認同的重要性,並期望透過教育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的文化保存與永續發展。本專班結合現代法律知識與原住民族文化視角,旨在培養具備法律專業素養與文化敏感度的人才,以促進社會正義,並強化原住民族在法律體系中的平等參與以及權益保障。
原住民文教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辦學目標如下:
二、培育人才之需求與目標
(一)前言
臺灣原住民族在此地生活已逾五千年,各族群擁有獨特的語言、歷史、文化與知識系統,這些多元文化元素不僅豐富了臺灣的社會與生活面貌,更是臺灣文化多樣性的珍貴資產。然而,過去七十多年來,由於同化政策的影響,原住民族的語言與文化正面臨嚴重的消失危機。
根據 2009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瀕危語言調查,臺灣已有九種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其中包括「極度危險」的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沙阿魯阿語與卡那卡那富語,以及「嚴重危險」的賽夏語與魯凱語下三社(茂林、萬山、多納)方言,其他原住民族語言亦處於高度危險的邊緣。語言是文化與族群認同的核心,亦是承載並傳遞原住民族文學、歷史、宗教、政治制度與價值觀的關鍵媒介。一旦語言消失,其所承載的文化將隨之凋零,進而影響原住民族的身份認同、歷史傳承與社會價值。
為了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的永續發展,臺灣政府陸續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並設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推動相關政策與措施。然而,語言與文化的復振並非僅靠政策即可實現,更需要具備法律專業且熟悉原住民族文化的專業人才,來協助政策制定與執行。
(二)培育人才的急迫性
在語言與文化復振的過程中,原住民族社群時常面臨法律與行政制度的挑戰。由於多數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政策的推動需與政府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如何在法制架構內確保族群權益,是現行政策執行上的重大難題。然而,目前具備法律素養且專精於原住民族文化與教育的專業人才仍然相當有限,導致許多政策的推動成效未達預期。
此外,臺灣原住民族因歷史背景與文化特殊性,在司法體系內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司法機關對於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法與權利內涵缺乏充分理解,使得原住民族在法律案件中難以獲得公平對待。例如,原住民族的土地、狩獵權與傳統習慣法往往無法獲得司法認可,族人在法律訴訟中常因缺乏熟悉原住民族法制的律師或專家,而面臨不利判決。因此,培育熟悉原住民族歷史與社會現況的專業法律人才,對於協助族人解決各類法律問題至關重要。
隨著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的設立,以及未來原住民族自治機制的發展,對於法律與文化兼備的專業人才需求將日益迫切。因此,我們亟需更多兼具法律知識與文化教育專業的原住民族人才,將文教與法律相結合,進一步應用於原住民族社會的實際需求,以推動政策制定、維護族群權益,並促進社會公平與制度改革。
(三)培育人才的必要性
本校(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自 108 學年度起,於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設立「原住民文教法律碩士在職專班」,致力於培育具法律素養的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專業人才。然而,由於該課程主要設置於臺北校區,許多位於中南部、山區及離島(如蘭嶼島上的達悟族人)的學生因地理因素無法順利進修,導致有意提升專業能力的族人無法獲得學習機會。
根據本校近年招生情況與學生回饋,許多原住民族公務人員、文化工作者、教師及社區領袖皆表達對法律與文化專業進修的高度需求。尤其是基層行政人員與教育推動者,他們在執行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政策時,經常面臨法律與行政機制的困難,因此更需要具備相關知識,以提高政策執行的有效性。
因此,本校認為有必要成立「原住民文教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透過數位學習技術,提供更具彈性與可及性的學習模式,以滿足原住民族社群的教育需求。數位學習將能突破地域限制,使得居住於臺灣各地的原住民族學生皆能獲得高品質的教育資源,進一步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與法律專業的融合與發展。
(四)未來發展與展望
本專班將以數位學習為核心,結合同步與非同步課程,提供學生靈活的學習模式。我們將邀請具備原住民族法律、文化、教育與行政經驗的專家學者擔任師資,確保學術品質與實務應用的兼顧。此外,課程設計將涵蓋原住民族法制、文化政策、教育行政、語言復振等領域,以培養跨領域專業人才。
透過本專班的設立,我們期望能夠:
(五)結論
臺灣原住民族的語言與文化復振正處於關鍵時刻,而法律與文化的融合發展更是未來推動政策落實的重要基礎。為了回應社會需求,並確保各地原住民族學習者皆能獲得充足的學習機會,本校認為有必要成立「原住民文教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透過數位學習技術,培育具備法律素養與文化專業的高端人才,進一步推動臺灣原住民族文化與法律的永續發展。
課程設計特色
(一)文教法律知識的理解
(二)文教法律批判覺知的能力
(三)文教法律議題分析的能力
(四)文教法律理論發展的能力
(五)文教法律專業態度與倫理實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