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則形成之前:AI資料法律的前沿爭點與政策取擇
講者:陳益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主任
講座時間:115年6月3日(三),下午1:30-3:30
講座內容: 講者起初先利用問題破題—「如果你是文化部長,面對利用AI剽竊或仿作的發展,如何用政策去因應或刺激創作者能繼續產出更多作品?」誠然,當科技業如火如荼的發展AI的同時,法律圈卻始終未端出相應的措施,或如同郭麗珍所長回應:「法律始終在科技的後方嘗試跛行追趕。」當人類越來越依賴AI來代工繁瑣的資料蒐集、整理、比對、甚至是決策的同時,代表人為干預的程度也會相應的降低;一旦發生糾紛時,法律在其中要對何人以及如何課責將是一大難題。比如說,新興上路的無人駕駛計程車在載客後於路上與他人發生擦撞時,應該要向何人究責?是開發無人駕駛軟體的工程師?是預約計程車的軟體營運者?是車上的乘客?還是直接向自行判斷並發出指令的AI究責?以及確定要負責的對象之後,他的注意義務該如何調配又該如何調整?如果允許降低注意義務的話,那換個場景,若是發生在專業事務領域之內,如律師在擬定訴訟計畫或醫師在決定手術方案時利用AI輔助,此時也允許專業人士的決策因為有AI的介入而容許降低注意義務嗎?這些都是立法者在因應新興科技所面對的難題,所以各國採取的策略都不太相同,美國傾向採取鬆綁策略,而歐盟則利用AI法案針對AI所涉及的資料領域依其風險劃定管制手段,而日本則因為國內缺乏共識,所以轉向採取利用大量的行政指引去針對各自執掌事務範圍內進行規範,而我國卻始終顢頇前行,2026終於出台一部《人工智慧基本法》,但其他的部分仍付之闕如,例如一開始的著作權侵害問題或前段時間紅極一時的吉卜力風格照等,或許利用AI仿作的人並欸直接利用宮崎駿的作品,而是將其作品輸入資料庫,再請AI模仿風格,而風格只是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的「概念」,導致原著作人很難主張權利,進而降低創作意願;又例如起初在利用大量資料訓練AI時,可能有利用到病例或是不欲人知的個資,那我們能否請求刪除?又請求刪除是否有實意或者說真的有可能山的乾淨嗎?畢竟沒有曝光的才是秘密,一旦上傳到網路就很難維持秘密性了,在面對種種AI帶來的挑戰,我們如何因應,尚待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