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與法律的對話—當藝術在巴黎街頭遇見法律|專題演講
活動名稱:藝術與法律的對話—當藝術在巴黎街頭遇見法律
主講人:劉文仕 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偏鄉兒童教育基金會 職稱:董事長
活動內容:
講者從自己與夫人一起去巴黎旅遊的景點開啟話題,利用其參觀的畫展中的一幅作品帶領大家思考「抄襲」、「偽畫」與「仿作」的差異,也另外以古典藝術與近代藝術的名作或事件進行舉例,如2011年德國科隆地方法院針對貝特萊奇案所做的判決、2021年美國紐約的檢察官起訴羅莎的案子中,可以發現其實要去區別「到底藝術家的作品是否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並非易事,甚至往前探究「被侵害的標的,也就是這個藝術品是否係受到法律保護的客體」都已經產生爭執,更甚者是「到底何為藝術」等,都是難解的問題,偏偏當我們要適用法律來幫認為自己受到侵害的藝術家討公道,解決糾紛的時候,上述的問題是每個法官都要去面對的課題,就以達達主義的代表人物—杜尚的經典作品《泉》為例,這個作品的本體其實就是一個小便斗,只是外框被簽上了「R.Mutt1917」,就變成了一件藝術品,這已經對社會大眾產生了一定的認知衝突,「常見的小便斗,只因為被大藝術家簽上名或寫字,就從工業用品搖身變為藝術品?」當大家還在消化這個衝擊的時候,居然又有另一個人—皮耶就直接「使用」了這個「藝術品」,那他的行為是否算是破壞藝術品呢?抑或是它只是將工業用品回歸到它本來的用途,也就不存在破壞藝術品的主觀意圖了?這個討論也讓社會大眾反覆思考「到底藝術的本質為何」,誠如講者所言,藝術家不似律師、會計師、教師等需要考試才能取得證照的職業,一個人只要拿張紙用筆進行創作,甚至在廣場上聲嘶力竭的怒吼就可以成就一件行為藝術,如果只能由藝術圈的人認定對方是不是藝術家或作品是不是藝術品,這容易會對行政人員或審判人員造成困擾,「它不是藝術品所以可以課稅」、「它是藝術品,所以你抄襲後偷偷販售就會構成詐欺」…在這樣缺乏客觀判斷標準的藝術領域,與講究安定性的法律領域要如何取得協調,仍有賴學者、法官與藝術家共同參與,才能在其中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