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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方向與重點 ::

文教與法律科際整合的趨勢

目前文教事業發展趨勢有四個觀察面向:

1.文化領域對法律的需求

不論是從文化傳承或創新,或者是從文化行銷與管理觀之,法律應該佔有極重要的地位。法律對文化活動主要提供兩項功能:一、保障與增進個人權利,例如音樂家與藝術家作品與演出條件的保障。二、建立制度,例如國家音樂廳行政法人化後之定位與運行,以及文化補助的審核標準。文化法所涉及的法律領域極為複雜,從文化產物而論,至少涵蓋了憲法、民法、財政法、行政組織法、稅法、保險法、文物保護法、智慧財產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大眾媒體法、國際文化法…等;假如將文化事務延伸至文化工作者之保護時,更可納入社會法與勞動法等的項目。

2.教育領域對法律的需求

教育領域以往被視為非法治的領域,也就是學校教育的事務由行政體系透過命令自為規範,但是現在不同的教育主體,已經開始利用法律來達成其目的。教育法可依教育目的之不同,粗分為學校教育法與社會教育法兩類,學校教育法首要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能夠獲取足夠的基本教育,而社會教育法以促進進修為目的。學校中最需要法律規範的事務有教育財政、學校決策組織架構、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受教權、家長之教育參與權;社會教育法則著重於教育機構的管理與認證制度。

3.文化、教育、法律整合的必要性

文化傳承與創新必須依賴教育、教育的目的在於延續文化,因此自古以來文化與教育經常合而為一,如今雖然文化與教育吸取了產業化的概念,但是文化經濟與教育經濟的形成仍非僅僅意在賺取經濟利益,除此之外,文化活動仍以教育民眾為基本目的,讓民眾在接受文化與教育後,培育其人文素養。法律在蓬勃的文教活動中,最重要的目的是能夠建立明確、週延的秩序與制度。從而本所的設置目標在於結合「文化」、「教育」、「法律」專業領域,培育具有整合文化教育與法律的知識的專業人才:一方面讓文化人透過法律來領導與維護個人與其行為的自由、多樣與獨特性;另一方面則希望法律人能夠兼具文教專業素養,帶動文教法律的研發與適用。

4.歐洲經驗與台灣發展

目前國內文化政策與教育政策多取法西歐各國,而西歐各國之文化法與教育法早已成為法領域中建置完備的法律體系,以文化國家為傲之奧地利為例,從事文化產業之人員(如博物館管理者),除須具備藝術與企業管理之專業訓練外,並須熟悉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歐洲文化活動的運轉是以法律作為依歸。台灣亦將朝文化法治化來發展,因為自由社會中,個人的權利意識高漲,唯有透過法律的討論與思辨,私人利益間與公共利益才能獲得合理的解決。

教學與研究

文化教育的傳承與創新最需要的是自由、開放與尊重的環境沃土,因此文化教育法的核心就在於打造一個這樣的樂園,開發與保存人類的創造力。依照此一需求,本所除授與基礎法學外,並以教育行政法、文化行政法、文化產業法為發展重點領域,所著重者在於釐清個人權益與公共資產的界線,以及政府管理教育及文化活動的權限。

【教育法將以學校自主發展下,建立以學校本位為中心之教育組織與管理法秩序】
【文化法將以國家文化政策制定及其執行為內容,從法律的角度加以評析,初期以藝 術文物保存為主要對象。另一重點則為研究文化創意產業化與文化經營的問題,希 望透過法律保障文化創新之精神】

組織定位

本所希望透過研究成果,成為華文地區最重要之文教法律資源中心,包含知識資源與人力資源。具體的作法是,知識資源方面除了逐年完整蒐集東亞文教法律相關資料外,並將出版「文教法律」年刊,以作為發表文教法學研究的專門期刊。人力資源方面,透過課程與實習,本所將著重培育理論與實務兼備的專業人才,以處理艱鉅的文教事務。

因應以上需求,本所擬訂了三個時程的發展計畫:

1.奠基階段

法學上,文教議題屬於文化法暨教育法的專門領域,簡稱文教法,此一領域在台灣仍屬開拓的時期。近年來由於文教自由化與產業化的興起,使得文教法的需求與重要性與日俱增,法學理論上對相關議題進行研究、提出見解、草擬法規,將有助於解決實務上不斷增加之紛爭,並能夠增進文教的永續發展。本所在此階段中的任務,分為研究教學與行政兩個部分:

(1)研究教學方面,首要工作是從實務經驗中,確立文教法的法學基礎議題與原則,並實現於課程規劃與研究題目中。
(2)所務組織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是建立組織的風格-「(思想)自由、(表現)多元、(行動)紀律」,在此原則下逐步發展組織的法規制度。

2.深耕階段

當初期基礎穩固後,所務發展將可進入教學研究深化、以及設立法律系的方向,以符合本校校務中長期發展計畫中設立法律系的目標。

3.推廣階段

推廣階段主要的任務是進行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台灣在亞洲地區以其自由民主、多元文化匯入的優勢,文教制度與法律的發展將有成為楷模的潛力,國際學術交流將可達成互相觀摩與建立影響力的目的。